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说别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经过作者许可而以付酬的方式使用作者的作品。这在著作权法中是对作者权利的一种主要限制,就是把作者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利变成了有偿权利。除了作者声明不允许转载、摘编的情况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摘编作为文摘或者资料刊登,但是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所谓的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地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而摘编是对原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或者缩写。摘编的结果应该对原文内容有比较完整和全面的呈现。如果只是抄录作者名称、出处和章节名称等用于检索,那就还不算是摘编,所以既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至于报刊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集结出版成图书,那就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直接支付报酬。在进行法定许可的转载或者摘编时,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原作首次发表的报刊名称和日期。虽然法定许可是对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作者权益的一种限制,但是如果大量机械地转载同一本刊物中的文章,就有可能侵犯到该刊的编写权和版式设计权。
为什么著作权法让报纸可以转载、摘编作品,但不能独占使用权呢?法律没有禁止作者将作品的某些专有权利转让给报纸,只是这种情况下,报纸的发表或刊登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转载行为。我们知道,转载的报纸通常是日报,而期刊通常是半月刊、月刊或两个月一期的。报纸与图书出版社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报纸的出版周期较短。日报每天都有,大多数期刊是半月、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期。而一般图书的版本之间的间隔是以年为单位计算,即使畅销书也要几个月才会重新印刷。报纸在短期之后重新投入市场的是内容不同的报纸,而图书在长期之后重新印刷的是同一本图书。由于时间跨度较长,盗版复制品可以轻松进入市场,影响已经出版的图书销售,并阻碍图书的重印或再版。图书出版商需要拥有专有的出版权以保护其利益。而报纸的周期短,重新出现的是不同内容的报纸,所以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既不会对这些报纸的销售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妨碍下一期报纸的发行。对于图书出版商来说,专有的出版权至关重要,但对于报纸来说却不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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