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能不能用于评标加分项(软著的作用)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0-11-09 15:31:44
在软件采购中,将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该资格条件与软件采购不存在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而且国家还鼓励采购正版软件。软件采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也不属于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因为很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都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也未在法律禁止列为资格条件之列。
如果要求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好不要要求提供原件,这会给供应商带来不便,因为有的供应商可能需要同时在不同的地方投标,如果均要求提供原件,那会影响到供应商在其他地方参与投标。在提要求时,明确只需提供加盖相关公司公章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即可。
属于个人拥有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
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一般而言,中国境内销售软件产品必须有中国认定的软件著作权。对于原厂企业来讲,都会在软件完成后进行认证,即申请取得软件著作权。不过,由于在软件注册过程中,每家使用的标准不一样,在功能描述上采用的语言也不一致,所以如果采用指定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定标准,就有内定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