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主要是由什么构成的(商标分歧的处理方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
商标组成元素包括:
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组合商标都是2001年在修订《商标法》时新增的内容。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等。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声音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其纳入立法经历了漫长过程。传统商标是可视的,而声音是不可视的,不易于保护。国际上,《TRIPs协定》对商标的规定被视为声音商标的重大进展。《TRIPs协定》第十五条对商标保护客体部分约定为:“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如今,美国、欧盟等国对规定了声音商标。我国在2013年修改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内容。当然,声音商标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商标异议的处理方法:
审理异议申请之前,商标局须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为了方便被异议人主张其答辩权,被异议人有权了解异议人的异议内容。被异议人愿行使答辩权的,可以自其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商标局收到被异议人的答辩书后,不再将该答辩书送达异议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和答辩时,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的,应当在提交异议申请和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